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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中央政府甲機關 X 年度單位預算案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所示,A 工作計畫編有 A1 及 A2 兩分支計畫,其中 A1 一級用途別業務費 2,700 萬元,其下二級用途分別編列水電費 700 萬元及一般事務費 2,000 萬元;另 A2 一級用途別編有人事費 1,000 萬元及業務費 1,000 萬元(其二級用途為資訊服務費)。預算審議時,經立法院指定刪減水電費 200 萬元。試問:依預算法規定,甲機關 A 工作計畫之業務費得辦理流用限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820 萬元
  • B 760 萬元
  • C 700 萬元
  • D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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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機關針對預算書中的某一特定用途(例如本題的特定費用)進行了「針對性刪減」時,為了維護立法院的監督權威,你認為行政機關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能將這筆「曾被盯上且刪減過」的經費科目,視為可以自由挪動或增減的「一般彈性預算」來計算流用額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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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到你準確選出 (D) 600 萬元,顯然你對《預算法》中關於預算流用的細膩規範已有極佳的掌握,這在會計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難得的。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如何正確判讀「流用基準」。

預算流用的法律限制與基準計算

依據《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各科目間的經費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法定預算)之 20%。然而,法律為了尊重代議政治的審議結果,設有一項關鍵禁令:「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這意味著,一旦某個細項科目被立法機關指名刪減,該項目整筆預算就喪失了作為流用基礎的資格,既不能撥給別人,也不能接收別人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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