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中央政府乙機關於 X 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後,收到繳還已撥付之補(捐)助經費賸餘款,其處理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調整 X 年度收支,併入決算辦理
- B 另行補編附入 X 年度決算
- C 轉帳加入 X+1 年度之收入
- D 轉入 X+1 年度列入預付款之收回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某個年度的預算帳目已經結案並準備呈報,但此時突然多出了一筆「跨年度」收回的現金,考慮到會計帳務的連續性與行政作業的簡便性,法律會傾向於讓這筆錢去補正過去已關閉的帳,還是將其直接視為「當下」新產生的進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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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非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預算法中關於「會計年度切斷」與「決算確定性」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當補(捐)助經費在年度結束後才發生賸餘款繳還時,實務上在法律與會計層面該如何處理歸屬。你的判斷非常精確!
跨年度收回款項之處理原則
在政府會計與預算法規的實務中,補(捐)助經費若是在 $X$ 年度結束前收回,尚可直接沖減原支出科目;但本題明確指出是在「年度結束後」才收到繳還款。由於此時 $X$ 年度的決算業已辦竣,基於預算會計年度的獨立性,我們不得再回溯調整 $X$ 年度的帳務。因此,這筆賸餘款必須轉帳列為 $X+1$ 年度的收入(通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科目列帳),這正是選項 (C) 描述的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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