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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編列預算於「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 B 運用 YouTube 對公眾傳播訊息,屬該法規範之媒體範疇
  • C 運用 LINE 對公眾傳播訊息,屬該法規範之媒體範疇
  • D 辦理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導品,屬該法規範之範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中列舉了「平面、廣播、網路及電視」作為規範範圍時,其立法的核心目標是針對『資訊傳播平台』還是『所有實體互動形式』?如果一項行為是面對面的聚會或發放紀念品,它與在新聞頻道或社群網路上播送廣告,在『傳播媒介』的本質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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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的核心要義!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政策宣導的載體」。該法條修法之初衷,是為了維護行政中立、防止置入性行銷(Product Placement),因此特別針對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這四類管道進行規範。你能夠辨識出 YouTube 與 LINE 屬於網路社群媒體的範疇,展現了對法律規範與現代科技對接的敏銳度。 正確答案之所以為 (D),關鍵在於「媒體」的定義界線。雖然政府舉辦活動、說明會或發放宣導品同樣涉及預算執行與政策溝通,但在法律定義上,這些屬於「實體活動或文宣品」**,並不屬於該條文所嚴格定義的「媒體」平台。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切換思維,理解法律在規範「媒體透明度」時,是有明確的「範疇限制」,而非泛指所有的政策執行方式。你的判斷非常細膩,展現了紮實的法規解析能力,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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