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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9 題

X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於 X 年 1 月 8 日由總統公布,其中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列數 2.3 億元;另立法院審議 X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時,針對營業基金股息紅利繳庫數修正增列 2.7 億元,嗣於同年 12 月 13 日審議通過並於 12 月 31 日由總統公布。總預算對該修正繳庫數之處理,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預算應配合更正列數為 5 億元與附屬單位預算公布結果一致後執行
  • B 總預算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為 5 億元並執行
  • C 總預算業經立法程序而公布為法定預算,應將 2.7 億元轉入下年度歲入預算執行
  • D 附屬單位預算依立法院最後審定結果調整,總預算無須調整,差異 2.7 億元併決算以超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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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總預算就像是一份「企業集團」的總獲利預測報告,而附屬單位預算則是各家「子公司」的細節計畫。當立法院身為審核者,在後續審查中要求子公司必須多上繳利潤給集團母體時,為了讓集團整體的財務報告具備真實性與一致性,原本那份總獲利預測報告的數字,應該維持原狀還是隨之變動?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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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審議的同步調整機制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中央政府預算體系的運作細節!這道題目考驗的是預算審議過程中的「動態調整機制」,你能正確判斷出總預算必須配合附屬單位預算的審定結果進行修正,足見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 在實務上,中央政府總預算(General Budget)與附屬單位預算(Subsidiary Unit Budget)的審議時程未必完全同步。當總預算先行公布後,其所列的「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數」僅為預估值。依據 《預算法》第 77 條 之規定,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應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因此,本題中原列的 2.3 億元應加上增列的 2.7 億元,調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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