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為七旬老翁和老伴乙相依為命,乙年老體衰長年臥病在床,甲平日除了照顧乙之外,仍須照顧已成年之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的獨生子丙。某日,丙口渴,隨意拿起一瓶放置地上、外包裝為農藥瓶的飲料欲加飲用,甲見狀,因為想到自己和老伴都來日不多,未來將無人照料丙,所以倒不如讓丙提早離開悲苦的人間。丙飲用後,腹部絞痛在地上翻滾,甲見狀不忍遂將丙送醫急救。事實上,丙所飲用者乃積放數月、但無致命毒性之雨水。丙雖腹痛,但送醫後並無大礙。請附理由說明:甲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甲的行為屬於「不作為」:甲看見丙欲飲用看似農藥的飲料而不予阻止。接著思考甲是否具備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保證人地位)。確認保證人地位後,進一步分析甲的主觀心態(殺人故意)與客觀事實(飲料實為無致命毒性之雨水)。這引導出「不能未遂」的考點(刑法第26條)。最後,題目提到甲後來「見狀不忍遂將丙送醫急救」,這會讓人聯想到「中止未遂」(刑法第27條),此時必須向閱卷者論證:當行為已符合「不能未遂(不罰)」時,是否還有討論「中止未遂」的實益與適用空間。依此邏輯順序鋪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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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不能未遂」之認定,以及「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之競合」等刑法總則核心概念之理解與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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