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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居住於新北市, 114 年 8 月 1 日在宜蘭縣投宿旅館時,被警方臨檢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移送法辦。隨後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4 年 11月 15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時,發現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同一案件,早在 114 年 10 月15 日就被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正在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臺北地方法院遂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為理由,就甲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之不受理判決是否合法?(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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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刑事訴訟法「管轄權」與「同一案件雙重起訴(競合)」考題。第一步,確認「管轄權」:甲住新北(北院有管轄權),犯罪地在宜蘭(宜院有管轄權),兩法院皆有管轄權。第二步,確認「繫屬先後」:宜檢於10月15日起訴(先繫屬),北檢於11月15日起訴(後繫屬)。第三步,援引法條:依刑訴第8條,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最後,推導出後繫屬法院(北院)不得為審判,應依刑訴第303條第7款為「不受理判決」。將以上邏輯流暢寫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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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土地管轄權之競合(相牽連管轄)」、「案件繫屬先後之判斷」,以及針對「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時,後繫屬法院應如何為程序判決之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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