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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某夜甲男飲酒後,於某公車站牌上車,搭乘司機乙駕駛之公車。甲因不勝酒力,躺臥於公車走道地板上,乙勸導甲不要躺在地板上。正當乙駕車從某地下道爬坡而上,於十字路口左轉之際,甲勃然大怒,起身靠近乙所在駕駛座之右側,以左手抓住乙之頭髮,右手持美工刀猛朝乙之頸部割劃。乙及時察覺立即煞車,奮力閃避並出手抵擋。停車後,甲、乙兩人產生扭打,乙順利奪下甲之美工刀,但身上仍有多處淺撕裂傷。經同車乘客報警後逮捕甲。請附理由說明:甲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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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客觀行為的主觀犯意判定,以及精神障礙抗辯(原因自由行為)的審查。首先,分析甲「持美工刀猛割乙頸部」的行為:頸部為人體要害,持利刃猛劃極易致人於死,應探討甲是否具備殺人或重傷故意,進而論以殺人未遂或傷害罪。其次,檢視甲攻擊正在駕駛公車的司機,是否觸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後,最核心的考點在於甲「因不勝酒力勃然大怒」而犯案,是否得主張刑法第19條減輕或免除其刑?必須討論甲飲酒時有無預見犯罪之可能,以判斷有無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依此三層次論述即可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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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涵蓋:持刀攻擊要害部位之主觀犯意認定(殺人未遂與傷害罪之區辨)、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成立與否,以及刑法第19條精神狀態抗辯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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