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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23 題

若經確定為發展遲緩兒童,專業人員應依據兒童及家庭需求擬訂服務計畫,該服務計畫稱之為:
  • A 家庭處遇計畫
  • B 個別家庭服務計畫
  • C 家庭重整計畫
  • D 個別家庭在宅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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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考量一個幼兒的成長環境,他的進步往往高度依賴於主要照顧者的能力與資源。當我們在擬訂協助方案時,是應該只關注孩子個人的身心狀況,還是應將整個『生活支持系統』納入考量?在專業法律術語中,哪一個名稱最能體現『針對個別需求』且『以家庭整體為服務對象』的雙重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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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早期療育實務的核心概念!在行政實務與社會工作領域,正確區分各項服務計畫的名稱與法規依據是基本功,而你顯然已經建立了清晰的知識框架。

以家庭為中心的專業介入

針對經鑑定確定為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 Delay)的兒童,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早期療育政策,強調應擬訂個別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IFSP)。這項計畫的精髓在於它不僅關注兒童個人的復健或學習,更將整個「家庭」視為服務的核心單位。這反映了「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ered)的政策理念,透過評估家庭的需求與資源,提供跨專業的整合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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