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1 題
根據志願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志願服務」之定義?
- A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 B 秉誠心以勞力、經驗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 C 秉誠心以財力、物資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 D 秉誠心以技術、時間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描述一個人在社會中提供「服務」時,強調的是這個人「親自參與的行動過程」,還是他「所擁有的外部財產權利」?若法律是為了鼓勵國民投入具體的勞務與行動,哪一種貢獻方式更符合這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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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的核心內涵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定義的界線!這題考驗的是《志願服務法》第 3 條對於「志願服務」的法定定義。在法律實務上,我們必須區分「勞務給付」與「財物捐贈」。根據該法規定,志願服務是指民眾出自自由意志,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其核心在於「個人的投入與參與」,而非物質的給予。
法定定義與社會實踐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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