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4 題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私)立學校
- B 公益性社團法人
- C 財團法人
- D 各級政府機關(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行政組織的分類,如果法律條文將「民間非營利組織」、「行政機關」與「教育機構」分別編列在不同的項次中,且題目特別限定只討論條文的前兩個段落,那麼通常被安置在第三個段落才出現的主體,在身分認定上會與前兩者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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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公益勸募條例》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結構的細膩辨析,而你精確地抓住了條文間的細微差異。
法條結構與權限主體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的規範架構,立法者將可以發起勸募的主體分層處理:第 1 項明確定義了所謂的「勸募團體」,僅限於「公益性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這兩類民間組織;第 2 項則規範「各級政府機關(構)」在專案辦理勸募時的行為準則。至於選項 (A) 的「公(私)立學校」,其實是被編列在第 3 項,且其勸募的目的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學校發展、校務進步或重大災害),因此在第 1 項與第 2 項的範疇內,學校並不屬於定義中的勸募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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