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5 題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
- A 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 B 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 C 職場請假服務
- D 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談論一項「福利服務」或「支持項目」時,通常是由政府或專業機構提供具體的資源(如金錢、人力或技術指導);而「請假」這件事,性質上屬於員工與雇主之間的契約權利義務關係,這兩者在法律體系的分工上,應該分別歸類在哪一種法規(勞動法或社福法)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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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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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長期照顧服務法》中對於「家庭照顧者」支持體系的界定。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明文項目的熟悉度,你能從勞動權利與社福服務中區分出細微差異,展現了扎實的法學素養與實務判斷力。
長期照顧服務法的支持範疇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政府為了減輕家庭照顧者的負擔並提升其生活品質,明文列舉了五大類支持服務:包含資訊轉介、照顧技能訓練、喘息服務(respite care)、以及情緒支持與團體服務。這類服務的核心在於由專業人員提供實質的協助或心理諮商。而選項 (C) 的「職場請假」雖然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相關配套(如家庭照顧假),但其屬於勞動權益與職場管理範疇,並非由長照服務體系直接提供的「支持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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