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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7 題

有關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28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個別差異,適時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
  • B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個別差異,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
  • C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地區差異,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
  • D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地區差異,適時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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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社會上最弱勢、資訊獲取最困難的群體(例如失依老人或重度障礙者)不被制度遺漏,法律應該要求提供服務的機構「等待需求者前來諮詢」,還是要求機構根據每個受助者「獨特的處境」去「先行採取行動」呢?請從保障權利的最大化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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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社會福利基本法》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檢驗的是法律對於積極保障義務的具體要求。你能從相似的選項中精確辨識出正確文字,說明你對於社會福利從「被動申請」轉向「主動關懷」的法理趨勢有相當敏銳的觀察。

從「個別差異」到「主動告知」的法理邏輯

本題的考點在於第 28 條規定的精準度。在現代福利行政中,政府與福利提供者的角色已不再是消極地等待民眾上門。之所以強調個別差異(individual differences),是因為受助者的需求(如身心障礙者與高齡者)迥異,無法以單一標準對待;而**主動(proactive)**告知義務的確立,則是為了化解「資訊不對稱」的困境,確保權利不因民眾對法規的無知而流失。這正是該法積極保障人權、落實社會公正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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