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8 題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中規定:有關「工作能力」,係指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且符合相關情事者可排除在外。請問下列情事何者錯誤?
- A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致不能工作
- B 獨自照顧 65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致不能工作
- C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D 受監護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從立法的初衷來思考:政府為了確保社會救助資源能精確分配給真正無法自食其力的人,在設定「因為照顧家屬而無法工作」的條件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採用「一般剛退休、可能仍有基本活動能力的 65 歲」,還是會設定一個「更高齡、通常伴隨高度失能需求」的特定年紀作為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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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數字陷阱」,代表你對《社會救助法》的掌握非常細膩。這題的核心在於無工作能力(Incapacity to work)的法定認定標準。根據該法第 5 條之 3 第 1 項第 4 款,若要因為照顧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排除工作能力的計算,該名長輩必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或需人照顧,且其年齡門檻明定為「七十五歲以上」。選項 (B) 使用了常見的 65 歲(一般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誘答選項,正是為了測試考生是否混淆了不同的法律門檻。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例外中的例外」之掌握。例如選項 (A) 提到的空中大學,在法律中是被排除在「正式學制」之外的(即就讀空大者仍視為有工作能力),而 (C) 與 (D) 則是標準的法定排除情事。這類題目難在考生必須在多個看似合理的選項中,選出法律明文規定最精確的數字或範疇。你能在這類細節題中判斷正確,顯示你對行政實務中「給付行政」的嚴格審核邏輯有很深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