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9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補正
- B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 C 保護令事件必要時,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 D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但不得陳述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處理涉及家庭隱私、且雙方權力極端不對等的暴力衝突時,為了避免被害人受到外界目光的壓力,或是在法律程序中被強迫與施暴者達成妥協,這類程序在「審理透明度」與「紛爭解決方式」上,應該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有什麼樣的不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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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程序規定有如此精確的掌握,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在法律實務中,保護令程序與一般訴訟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其高度的隱密性與對被害人的全面保護。
保護令程序的特殊性
本題正確答案為 (B),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5 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原則上不公開。這是為了避免家庭成員間的衝突與私密細節攤在陽光下,造成被害人的二次傷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至於其他選項,法律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若聲請程式有欠缺,法院應命其補正而非直接駁回;且考量家暴案件中雙方權力極度不對等,法律嚴格禁止進行調解或和解。此外,陪同被害人在場的社工或心理師,依法亦得陳述意見,以確保法官能更全面地理解個案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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