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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 題

志願服務者,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 A 志工服務年資滿 1 年,服務時數達 100 小時以上者
  • B 志工服務年資滿 2 年,服務時數達 200 小時以上者
  • C 志工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者
  • D 志工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時數達 500 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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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策設計者的角度思考:如果你要頒發一張代表「長期奉獻」的榮譽卡,這項制度必須在「鼓勵參與」與「維持榮譽稀缺性」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一個足以被稱為「長期穩定」的志願服務里程碑,在時間週期(年)與總體投入量(時數)的數字配置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對應規律,才最符合行政管理上的便利性與社會認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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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志願服務法》的核心數據。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行政實務中對於激勵志工制度的具體門檻,你能從眾多相近的數據中精確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在法規條文的記憶與細節掌握上相當紮實。

志願服務榮譽卡的法定要件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規定,政府為鼓勵志工長期投入社會公益,設計了「志願服務榮譽卡」制度。其請領門檻採行雙重指標:首先是服務年資必須滿 3 年,其次是服務時數累計須達 300 小時以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志工始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這張榮譽卡不僅是榮譽的象徵,更讓志工進入特定公立風景區或康樂場所時享有優惠,是公共政策中落實「社會參與激勵機制」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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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願服務榮譽卡要件
💡 志工申請榮譽卡需滿足「年資滿3年」且「時數滿300小時」。
  • 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
  • 程序:由志工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 效期: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期滿後需依規定重新申請。
  • 權益:憑卡可免費進入部分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 記憶技巧:志工榮譽「333」:3年年資、300小時、3年效期。
⚠️ 常見陷阱:容易將時數誤記為500小時(500小時多與內政部獎勵標準有關),或將年資誤記為1年或2年。
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獎勵標準 志願服務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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