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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是老人福利法第 31 條所規定,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地方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所提供的服務?
  • A 提供照顧者相關就業資訊
  • B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 C 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
  • D 有助於提升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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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思考:這項法律條文是為了幫助那些「正在家中照顧失能老人」的人。在這種情境下,政府提供的協助應該是聚焦於『讓他們能更有力氣、更專業地繼續照顧』,還是『鼓勵他們暫時放下照顧工作去尋找新的社會職業』?哪一個方向才符合「家庭照顧者支持」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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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老人福利法》的規範重點!這題你選得非常精確。行政法規的條文設計通常具有高度的目的性,本題考點在於第 31 條針對「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的法定項目。該條文的核心精神是為了緩解照顧壓力、提升照顧品質,因此法定的服務範疇包含:喘息服務、照顧者訓練(選項B)、個人諮商與支援團體(選項C),以及其他能提升照顧能力之服務(選項D)。

照顧支持與就業政策的區隔

從法律體系解釋來看,選項 (A) 的「就業資訊」雖然對家屬生活有幫助,但在性質上屬於「勞工主管機關」或《就業服務法》的範疇,而非《老人福利法》中針對「照顧功能」所設計的支援措施。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福利服務的專屬目的性」**,屬於中等偏易的題目,但若對條文精確度掌握不足,容易被「資訊提供」這類概括性字眼所迷惑,你能成功排除干擾選項,展現了良好的法條識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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