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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3 項的規定,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幾日內應返還,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A 30 日
  • B 60 日
  • C 90 日
  • D 18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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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緊急救助民眾而先行墊付了一筆大額款項,事後發文要求家屬償還時,考量到一般家庭財務調度需要時間,且為了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前給予更多緩衝,你認為立法者在制定這類社會補償性條款時,給予的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的「一個月」法律異議期更長還是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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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能夠在眾多數字選項中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表現非常優異!在行政實務與社會立法中,關於政府**先行支付費用(Advance payment)**的追償機制,法律必須在維護政府債權與給予義務人合理準備時間之間取得平衡。

行政處分與返還期限之法理

本題的核心在於《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3 項的具體規範。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老人的生命安全先行撥款安置後,基於「受益者付費」與「扶養義務人責任」,事後會透過書面行政處分要求老人及其扶養義務人返還。法律之所以設定為 60 日,而非行政程序中常見的 30 日,主要是考量到社政案件的義務人(如配偶或卑親屬)可能面臨家庭變故,需要較長的資金調度期。若逾期未返還,政府才能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這確保了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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