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4 題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第 4 項規定,身心障礙者發生受虐情事,地方政府知悉或接獲通報之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 A 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 B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 A A=24,B=4
- B A=48,B=3
- C A=48,B=4
- D A=24,B=3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保護一名可能正處於暴力威脅下的弱勢個體時,從國家公權力介入的「急迫性」與「調查完整度」來權衡,行政機關應在「一天內」還是「兩天後」進行初步接觸最為合理?而為了確保留下法律證據並做出續處,這份正式的調查報告又應該在短短幾天內完成,才不會延誤後續的安置或法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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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時間參數,顯示你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行政實務中是確保救濟即時性的重要基礎。
行政介入的即時性與嚴謹度
本題考點在於該法第 76 條第 4 項對於受虐案件的處理程序。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在知悉或接獲通報後,必須於 24 小時 內進行訪視或調查,並在 4 個工作日 內提出調查報告。這種設計是基於行政法上的「緊急保護原則」,由於受虐情境往往具有急迫性,行政機關必須在最短時間內確認受保護對象的身心安全,並隨後透過書面報告建立後續處置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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