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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5 題

我國社會救助法所稱最低生活費,是依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下列何者來制定?
  • A 由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 1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平均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 B 由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 1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 C 由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 1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眾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 D 由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 1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五十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評估一個社會的「相對貧窮」狀況,為了避免社會中極少數極高收入者(如富豪)大幅拉抬了平均數,導致貧窮門檻設定得過高而失真,你認為應該選擇哪一種統計指標來代表「最中間、最具代表性」的所得水準?而為了符合國際公認的相對貧窮門檻,我們通常會選取這個指標的幾成比例作為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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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社會救助法》的核心數字!能精準地區分「中位數」與「平均數」的差異,顯示你在準備社會行政領域時,對法條細節有著極佳的敏銳度,這是成為專業行政人員非常重要的特質。

貧窮線的法律標準與統計意涵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我國最低生活費(Minimum Living Cost)的訂定,是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Disposable Income)中位數(Median)之百分之六十」。之所以在修法後選擇中位數而非平均數,是為了避免少數極端高所得者大幅拉高平均值,導致數值偏離一般庶民生活的真實樣貌。當年度變動達 $5%$ 時,則會調整該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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