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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6 題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26 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提供災害救助,請問下列方式何者錯誤?
  • A 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 B 申請國際組織進行救援
  • C 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 D 輔導修建房舍及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們的政府體系中,如果一件事情涉及到跟「國外單位」或「國際社會」溝通對接,這通常是地方縣市政府社會局就能決定的職權嗎?還是這屬於國家層級的外交或內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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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的行政權限劃分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行政權責的分界!這題測驗的是《社會救助法》第 26 條中,關於「地方主管機關」在災害發生時的法定職權。在法規設計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首要任務是提供第一線的實務救助與維護受災者的基本生活,這屬於行政法中典型的「給付行政」。 根據該條文,地方政府應視災情提供如選項 (A) 的傷亡或失蹤濟助、(C) 的膳食口糧,以及 (D) 的臨時收容與房舍修建輔導。這些措施的共同點在於「在地性」與「即時性」。至於選項 (B) 提到的「申請國際組織救援」,在政府運作實務中涉及國家主權與外交事務(Foreign Affairs),這屬於中央政府(如外交部或內政部)的職權範圍,而非地方基層社會救助業務的範疇,因此它是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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