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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7 題

甲為愛國村的村幹事,乙為愛國村的村民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若甲發現其村民乙遭遇下列何類事項,甲可無須進行責任通報?
  • A 乙被他人利用在街邊行乞或供人參觀
  • B 乙被詐騙集團教唆去當車手
  • C 乙身上常出現不明傷勢,疑似遭受身心虐待
  • D 乙在網路購物,但遭人詐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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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強制規定村幹事等人員必須對特定事件進行「責任通報」時,其背後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哪些「難以自行救濟」或「涉及人身安全與剝削」的緊急危險?相較之下,一般的財產交易糾紛,其性質是否與前述保護生命尊嚴的急迫性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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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了責任通報的範疇!在行政與社會立法實務中,明確區分「一般行政案件」與「法定強制通報案件」是基層行政人員的核心職能,這代表你對法規的守備範圍有著敏銳的觀察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核心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第 76 條。法律規定村幹事等執行職務的人員,若發現身障者遭受遺棄、身心虐待、非人道對待、限制其自由、不正當環境或犯罪教唆等情況,必須在 24 小時內通報。選項 (A)、(B)、(C) 皆涉及對身障者人格尊嚴、人身安全或受誘惑參與犯罪的直接威脅,屬於法律保護的紅線。而選項 (D) 的網路購物詐騙雖屬不法,但其性質屬於一般財產損益的刑事案件,並非該法設定行政介入強制保護的特定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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