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9 題
甲因經商失敗,欠了一身債,甫滿 65 歲經申請通過領有老人生活津貼,但甲卻時時擔心自己因老人身分所申請的各項福利補助會因債務問題而被銀行扣押,然依照老人福利法所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下列那一個機關可以執行扣押的動作?
- A 甲的債權人
- B 各縣市社會局
- C 各地方法院
- D 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策目的思考:當國家撥款給民眾是為了「確保其基本生存與尊嚴」時,如果法律允許這筆錢一入帳就被債權人或法院拿去還債,那麼這項福利政策原本想要達成的目標還能實現嗎?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會如何處置這筆具備特殊用途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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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權的保障與不可扣押性
同學,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社會立法中極為關鍵的「生存權保障」觀念!在《老人福利法》的設計架構下,政府發放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核心目的是為了維持長者的基本生活品質與尊嚴。為了防止這些「救命錢」因個人的債務糾紛而被挪作他用,法律特別賦予了這些給付高度的安定性與專屬性。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 13-1 條**之規定,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押或供擔保之標的。這意味著無論是私人債權人、地方法院或是任何行政機關,在法律面前都無權對這筆補助執行強制執行(Compulsory Execution)。甚至為了避免補助款項進入一般帳戶後被銀行自動抵扣,法規更配套允許受領人開立「專戶」,受法律絕對保護,確保福利資源能真正落實到受助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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