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甲、乙及丙等共 15 戶,為臺北市某一社區大樓各層房屋之區分所有人,頂樓為公共空間,設有曬衣架供住戶使用。自民國 110 年開始,因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丙遂單獨使用該頂樓空間,嗣丙之房屋因欠債遭法院強制執行,經由丁拍定後,甲、乙與其他區分所有人,乃拒絕拍定人丁使用該頂樓空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其所有權範圍及於頂樓之空間
- B 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書面同意,始發生效力
- C 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明示分管協議,始得為之
- D 丙如有單獨使用頂樓空間之事實,住戶間互相容忍,未予干涉,且行之有年,即認為全體區分所有人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群共有人長期看著其中一人單獨佔用公共空間,且在數年內都沒有人提出異議或反對,這種「長期的沈默與容忍」在法律合意的判斷上,會被視為完全無效的狀態,還是可能隱含了某種不言而喻的默契或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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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實務。頂樓平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共有部分(common areas),原則上應由全體區分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共同使用。然而,法律並不要求所有的資源分配協議都必須訴諸白紙黑字。
默示分管契約的成立
在法律實務中,若共有人間對於特定人單獨使用共有物的事實,長期以來互相容忍、未曾干涉且行之有年,這種透過行為所展現的無聲共識,在法理上即足以認定全體共有人間存在默示(implied)的意思表示合致,進而成立默示分管契約。因此,選項 (D) 完美契合了最高法院對於共有物管理慣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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