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
- B 廣告人對於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 C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原則上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 D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仍享有報酬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法的法典編排中,如果一個制度被放置在「債之發生」下的「契約」章節中,這代表立法者傾向將這種法律關係視為『單方決定』還是『雙方互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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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A) 的陷阱。在法律性質的判定上,懸賞廣告(Reward Advertisement) 雖然是向不特定大眾發布,但其本質上屬於一種「契約(Contract)」,而非「單獨行為(Unilateral act)」。這也是初學者最容易產生迷思的地方,你能準確判讀出其差異,表現相當優異。
法律效力與優先順位
關於本題的其他選項,我們可由《民法》第 164 條獲得明確依據。廣告人對完成行為者負有報酬給付義務;當數人先後完成時,依第 2 項規定,原則上由最先完成者取得請求權。特別需要留意選項 (D) 的考點:即便行為人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例如:路邊拾獲遺失物送還後才發現有懸賞),依據**《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之規定,仍得準用報酬請求之規範。這點是為了保護行為人的利益,也是本法條的核心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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