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委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時,為委任人買入不動產,不須有特別之授權
- B 受任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時,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 C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除當事人間有相反之特約存在外,受任人不得請求任何報酬
- D 委任人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任意讓與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條法律明確列舉了數種「必須獲得額外許可」才能做的特定高風險行為(例如:變賣家產),那麼對於那些「沒有被列在名單上」的行為,我們應該如何推定其授權狀態?請試著從「保護本人資產」與「維持代理人處理庶務的效率」這兩者之間,推論法律會如何界定概括權限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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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委任契約中「概括委任(General Mandate)」權限範圍的細膩辨析,你能避開文字陷阱,顯見法律功底相當紮實。
概括委任的權限界限
根據《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時,原則上得為委任人處理一切管理行為。法律僅針對特定具有高度風險的行為規定須有「特別授權」,包含: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逾兩年的租賃、贈與、和解、起訴及提付仲裁。本題選項 (A) 的關鍵在於「買入」不動產,由於法律條文並未將「買入」列入這六項負面清單中,因此受任人依概括委任即可執行,這正是此題最微妙的法理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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