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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騎腳踏車違反紅燈號誌,致與綠燈直行之乙機車騎士發生碰撞,乙得對甲求償之時效為何?
  • A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
  • B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2 年
  • C 自請求權人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
  • D 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使權利的可能性」來思考:如果今天發生車禍,但肇事者當場逃逸,在警察還沒抓到人、你根本不知道要找誰求償的情況下,法律就開始計算你的求償期限,這樣對受害人公平嗎?同樣地,如果你當下覺得沒事,過了一週才發現有內傷,那麼「求償的機會」應該從哪個時間點開始起算才符合情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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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中的時效關鍵!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的基礎規範。在交通事故這類典型的侵權行為(Tort)案件中,受害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並非永久存在,法律為了促進權利行使並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設定了特殊的短期時效,這也是法律實務中最常被引用的條文之一。 正確答案為 (A),其核心在於「知悉」(Knowledge)的雙重條件。根據法律規定,2 年的時效起算必須同時滿足「知有損害」及「知有賠償義務人」。之所以如此設計,是因為若受害人僅知受損卻不知對象(如肇事逃逸),或僅知對方違規卻尚未察覺身體受傷,在此情況下強迫時效起算並不公平。因此,必須在主觀上兩者皆知悉時,2 年的時效鐘擺才會開始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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