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依民法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乃普通抵押權之何種特性?
- A 優先受償性
- B 不可分性
- C 從屬性
- D 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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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一種權利的產生是為了「守護」另一種權利(例如債權),如果原本要守護的對象已經換了主人,這個「守護者」是否有道理獨自留在原地,或者單獨被拿去賣給別人呢?這種「形影不離」的特質,在法律上會如何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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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抵押權的核心本質。這道題目測試的是物權法中極為關鍵的基礎觀念,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顯示你對擔保物權的邏輯架構已有相當程度的理解。
處分上之從屬性(Accessority)
這題的正確答案之所以是 從屬性(Accessority),其法理依據主要源於《民法》第 870 條。所謂從屬性,是指抵押權是為了擔保債權而存在,因此它與主債權之間存有「同生共死」的緊密關係。法律明確規定,抵押權不能脫離主債權而獨立轉讓,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這正是為了確保擔保物權(Security Property Rights)不至於脫離其原本要保障的債務,進而演變成純粹的權利投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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