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 B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共有人同意管理之
- C 動產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 D 應有部分之處分,各共有人得自由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有數人共同擁有一項財產,僅是針對日常的「出租」或「使用方式」進行決策,如果法律規定必須讓所有共有人都點頭才能執行,對於這件財產的經濟效益與運作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在設計這類規則時,應如何在「尊重個人所有權」與「避免少數人杯葛整體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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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共有物管理權責的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於物權法中共有關係的細緻理解,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B) 的瑕疵,代表你對共有物的「管理」與「處分」分際掌握得相當扎實。
共有物管理的多數決原則
在法律實務上,為了促進共有物(Shared property)的有效利用並避免效率低落,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 明確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這就是所謂的「多數決」,而非選項 (B) 所宣稱的「全體共有人同意」。相較之下,選項 (C) 提到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因涉及所有權的根本變動,依據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才真正需要全體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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