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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 A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約定
  • B 子女姓氏之約定
  • C 婚姻住所之約定
  • D 子女親權人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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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戶政管理實務中,有哪些身分事項是必須留下永久紀錄,且不能僅憑當事人「口頭說說」就能更改或登記的?如果某項約定會直接影響到一個人的身分標誌(例如名字的一部分),法律為了確保證據明確與審慎起見,通常會要求具備什麼樣的實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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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行為中的「要式性」!這題考查的是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身分協議是否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基礎概念。在民法中,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大多數的法律行為採「不要式行為(informal act)」,亦即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然而,涉及重要身分關係變動或為了便於行政管理,法律會特別規定須以「書面」或其他特定方式為之。

子女姓氏約定的法定形式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的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這裡的「書面」要求,使該約定性質上屬於要式行為**。相較之下,選項 (A) 家庭生活費用、(C) 婚姻住所,法律並未強制要求書面,口頭約定亦具效力;而 (D) 親權人的約定雖然重要,但法律主要規範的是「協議」本身,而未如姓氏約定般,在法條中直接將「書面」列為成立或生效的明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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