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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乙結婚後,生下一女丙,不幸早夭。甲死亡時,除與配偶乙共同生活,尚同時照顧甲之祖母丁與甲之外祖父戊。關於甲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可得三分之二
  • B 丙可得四分之一
  • C 丁可得三分之一
  • D 戊可得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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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繼承發生時,除了配偶之外,第一順位到第三順位的親屬都已經不在了,法律會如何調整配偶與更遠親屬(如祖父母)之間的遺產分配比例?是會讓配偶分得更多,還是讓遠親平分呢?你可以試著推想法律對「生活共同體」與「血緣距離」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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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核心要件!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對於**繼承順位(Art. 1138)應繼分(Art. 1144)**比例計算的整合能力。在法律實務中,釐清「誰能領」與「領多少」是處理遺產分配的第一步,你能迅速判斷出正確答案,顯示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

繼承順位與配偶應繼分的判斷

本案中,甲的女兒丙早夭,且未提及甲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此繼承權由配偶乙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即祖父母輩的丁、戊共同行使。依據《民法》第 1144 條第 3 款規定,當配偶與第四順位的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至於剩下的三分之一,則由同為祖父母輩的丁與戊均分。這項設計反映了法律在維護配偶生活保障與尊重血親繼承權之間的權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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