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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關於權利分類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配偶權為一種人格權
  • B 身分權為一種對人權
  • C 撤銷權為一種支配權
  • D 債權為一種相對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與某位特定友人簽署了一份買賣契約,你所擁有的「要求對方交貨」的權力,是可以向路上的任何陌生人主張嗎?還是只能針對那位特定的友人?這種「只能對特定人請求」的法律特性,與那種「全天下人都必須尊重」的權利(例如你的身體完整或你的房子產權),在效力的範圍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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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權利體系的分類邏輯!這是一道檢驗民法總則基本功的經典題目。在民法學理中,債權(claim)的核心特徵在於其「特定性」,即債權人僅得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這種僅能對特定人主張的法律地位,在權利分類上被歸類為相對權(relative right),與得對不特定任何人主張的「對世權(或是絕對權,absolute right)」形成鮮明對比。你的判斷非常精確,展現出紮實的基礎觀念。

權利性質的細膩辨析

在本題的誘答選項中,主要考驗的是對不同權利屬性的精確定義。**身分權(status right)與配偶權雖然涉及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但其身分地位具有對世的效力,通常被視為絕對權的一種。而撤銷權(right of rescission)**在學理上屬於「形成權(right of formation)」,其特點在於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並非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支配權(right of control)」。本題難度適中,屬於高鑑別度的基礎題,能有效篩選出是否能釐清權利內部構造與對外效力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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