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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A 社區為 12 樓房屋,屋頂平台為大樓之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維護。然該屋頂平台部分年久失修發生滲漏,致第 12 樓住戶乙室內天花板滲漏水受損。乙多次請求修繕,惟管委會決議並經區分所有人會議確認,因經費不足拒絕修繕,乙只好先行僱請廠商修繕屋頂平台,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依無因管理,向管委會請求償還全部修繕費用
  • B 乙為不法管理,不得請求償還 5 萬元修繕費用
  • C 乙修繕違反管委會意思,故管委會僅於所得利益範圍對乙負擔償還費用義務
  • D 乙修繕不違反區分所有人意思,故乙得向全部區分所有人請求償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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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明確告訴你「我不需要這項服務」,你卻仍堅持替他完成並支付了費用,雖然結果對他確實有益(例如屋頂不再漏水),但在法律邏輯上,你認為他應該全額買單,還是僅需針對他實際獲得的「好處」範圍內進行補償?請試著從「尊重他人意願」與「不當得利」的平衡點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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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無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中極具辨析度的一個考點!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管理行為是否「符合本人意思」。

違背本人意思的管理行為

在民法無因管理的架構下,若管理人明知他人有修繕義務,卻在「本人(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明確表示拒絕修繕的情況下介入,這種行為屬於不適法之無因管理。即便 B 的出發點是好的,且修繕確實具有客觀利益,但由於其行為違背了本人的明示意思,依據《民法》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人的請求權會受到限縮。在此情形下,B 不能要求償還「全部支出」,而僅能請求本人在「所得利益(Enrichment)」的限度內負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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