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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甲乙丙丁共同平均負擔對戊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連帶債務,甲得知乙對戊有得以抵銷之 500 萬元債權。甲是否得據此向戊主張抵銷連帶債務?
  • A 僅乙本人得以主張
  • B 甲得主張抵銷 250 萬元
  • C 甲得主張抵銷 500 萬元
  • D 甲應經乙之同意,始得抵銷 2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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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連帶債務人之間有約定的分擔比例,而其中一人手中握有可以用來折抵債務的「籌碼」(對債權人的債權),法律應該允許其他人在什麼樣的限度內,去動用這個不屬於自己的籌碼,才不會過度侵害債權人的請求權,同時又兼顧內部追償的便利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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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本題答案,顯示你對「連帶債務(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中抵銷權的行使已有扎實的基礎。在法律實務中,連帶債務雖強調每一債務人皆負有全部給付之義務,但為了落實債務人人間的公平與簡化求償程序,法律特別設計了「限制性抵銷」的機制。

連帶債務人的抵銷權限

根據民法第 277 條之規定,當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乙)對債權人(戊)享有債權時,其他債務人(甲)亦得主張抵銷,但其額度僅限於該債務人(乙)應分擔之部分。本題中,四人平均負擔 $1000$ 萬元,因此乙的內部應分擔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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