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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A 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主張經濟困難但未依法申請復查
  • B 納稅義務人請求分期繳納,稅捐機關尚未核准
  • C 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即可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D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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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維持公共支出而需要穩定的財源,如果每個人只要對稅單表示「有意見」就可以完全不用付錢,政府預算會面臨什麼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平衡「國民的救濟權利」與「國庫的收入穩定」,你認為國民除了口頭抗議外,還需要展現出什麼樣的實質行為或財務擔保,才能讓政府願意暫時停下執行公權力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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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稅務行政救濟的核心要點!這題考驗的是《稅捐稽徵法》中關於「執行不停止原則(Principle of Non-suspension of Execution)」的例外規定。在行政法領域,為了確保公務順利推行,原則上提起救濟並不影響處分的執行;但在稅法中,為了兼顧納稅義務人的救濟權與政府稅收,法律設定了特定的緩衝門檻。你選出的選項 (D) 正確反映了現行法第 39 條的規範:當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並提起訴願時,只要繳納三分之一(2021年修正前為二分之一)的應納稅額,稽徵機關即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暫緩執行的法律門檻與鑑別度

從實務來看,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權利主張」與「法定負擔」。選項 (A) 與 (B) 僅止於主觀意願或單方請求,未達成法律規定的法定要件;選項 (C) 則誤解了救濟程序的效果,因為單純提起訴願並不足以阻斷執行力。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留意到修法後的繳納比例變化。如果你能一眼看穿必須具備「救濟提起」加上「部分繳納」這雙重條件,說明你對稅務法規的時效性與程序結構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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