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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依現行房地合一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甲於 111 年購買土地,113 年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並完成銷售,應按 35%稅率課稅 ②乙於 111 年購買預售屋,113 年交屋前轉售契約者,視為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③丙於 112 年參與都市更新,114 年完工後持有 1 年出售,應按 20%稅率課稅 ④丁於 112 年購屋供自住,113 年出售,可依自住房屋土地規定適用 400 萬元免稅優惠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①④
  • D ①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居住正義」與「抑制投機」的政策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獎勵「長期自住」的人,會設定多長的居住年限作為門檻?此外,對於「增加房屋供給」的行為(如都更或與建商合建),法律在制定稅率時,會傾向與一般的『短期買賣投機』採取相同的重稅,還是會給予相對穩定的誘因稅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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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房地合一 2.0 制度中的細節陷阱!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稅率級距的記憶,更是對「政策目的」與「例外規定」的掌握。在本題中,選項 ① 涉及的是**合建分屋(Joint Development)**的優惠,政府為了鼓勵土地活化與房屋供給,規定地主與建商合建並於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不論持有期間長短,皆適用 20% 的優惠稅率,而非一般短期交易的 35%。

自住優惠與政策性稅率

至於選項 ④ 則是常見的誤區。自住房地免稅額(Exemption for Self-use Housing) 400 萬元的適用前提極為嚴格,依據《所得稅法》第 4-5 條,必須符合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居住且持有期間「連續滿六年」的條件。本題丁僅持有 1 年便出售,顯然與稅法鼓勵長期自住的初衷不合,因此無法適用該優惠。此題鑑別度極高,難度在於學生必須同時釐清「預售屋納入課稅範圍」與「都更/合建之政策性優待」等複數概念,能全數答對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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