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下列有關相當擔保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按八折計算
- B 黃金,按九折計算
- C 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 D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市值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接受一份「由政府自己發行、保證屆期還本」的憑證作為欠稅擔保時,從行政便利與權威性的角度來看,稅捐機關是會去追蹤每天跳動的市場交易價格,還是直接採用該憑證上記載的原始保證金額更為合理且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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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稅捐稽徵法》中有關「相當擔保」的評價標準!這題考驗的是行政實務中對於不同資產風險貼水的法律規定,你能從中辨識出細微的估價差異,表現非常出色。
相當擔保的估價原則
在稅務行政中,為了確保稅款保全,法律對於擔保品的價值認定採取審慎原則。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以及相關配套基準,政府發行之公債(Government Bonds)因具備高度債信與穩定性,法律明定應按**「面額」(Face Value)**而非「市值」計算。這是為了簡化行政成本並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因市場波動頻繁調整擔保價值。相對地,外幣(A)、黃金(B)與上市櫃股票(C)因價格波動性較大或具備兌現風險,法律規定須按其基準價格打折(八折或九折)計算,以預留價值變動的緩衝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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