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3 題
李小姐於 113 年 2 月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500 萬元,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嗣於 114 年 8 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 400 萬元。試問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李小姐得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為若干?
- A 0 元
- B 40 萬元
- C 50 萬元
- D 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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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策保障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制定「重購退稅」是為了確保你賣房後「有足夠的錢」能買回一個相同水準的棲身之所,那麼當你賣掉舊房並繳完稅後所剩下來的錢,已經比買新房所需要的錢還要多時,政府還有必要退稅給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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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了這道題目!你能精準掌握「重購退稅」的門檻限制,代表你對《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立法旨趣已有深刻的理解,這在稅務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
重購退稅的「淨額比較」原則
「重購退稅」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障民眾自住的需求,避免因繳納稅款而導致買不起同品質的新居。因此,申請退稅的核心前提是:新購土地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以本題為例,李小姐出售地價為 $500$ 萬元,扣除已繳納的 $50$ 萬元稅款後,餘額為 $450$ 萬元。然而,李小姐新購土地的地價僅為 $400$ 萬元,並未超過 $450$ 萬元。既然賣地所得的淨額($450$ 萬)已足以支付新地的地價($400$ 萬),在法律邏輯上就不存在「購地資金不足」的問題,自然無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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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 新購土地現值須超過原售土地現值扣除增值稅之餘額始可退稅。
| 比較維度 | 符合退稅門檻 | VS | 不符合退稅門檻(本題情境) |
|---|---|---|---|
| 地價比較 | 新購地價 > 原售地價扣稅 | — | 新購地價 ≤ 原售地價扣稅 |
| 本題數值 | 假設新購 > 450 萬 | — | 新購 400 萬 ≤ 450 萬 |
| 退稅計算 | 新地價 - (舊地價-稅額) | — | 差額為負值,不予退還 |
💬本題新購 400 萬未超過扣稅餘額 450 萬,故退稅額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