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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下列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 5 年
  • B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5 年
  • C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為 7 年
  • D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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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可以無限期地追溯並要求民眾補齊多年前的義務,這對於社會秩序的「可預測性」與「生活安定感」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設置這種「期限」的初衷,是為了追求效率,還是為了保護某種更高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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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稅務行政中的關鍵法理!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關於「核課期間(Assessment Period)」的法律效力。這對於理解國家課稅權力的邊界至關重要。

核課期間的性質與法律安定性

在法律邏輯上,核課期間屬於「除斥期間」。這意味著法律為了追求法律安定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職權。如選項 (A)、(B) 所述,針對一般誠實申報或由機關依稅籍底冊核定的案件,期限為 5 年;而針對如選項 (C) 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或惡意詐欺的案件,則延長至 7 年。一旦這些期間屆滿,即便後來發現有漏稅事實,國家也會因為權利消滅而不得再補稅處罰。選項 (D) 宣稱以後仍得補稅,顯然與除斥期間「逾期即消滅」的本質相左,是典型的邏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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