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8 題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下列那些情形得免徵房屋稅?①公立醫院之院舍與員工宿舍 ②業經立案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自有校舍 ③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④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寺廟並完成登記
- A ①②④
- B ②③④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為了推動特定社會政策(例如低價賣房給民眾)而給予租稅獎勵時,為了兼顧「賦稅公平」與「政策鼓勵」,這類最終成為民眾「私人房產」的房屋,在租稅減免的力道上,理應與純粹用於教育、宗教或醫療等公共目的的校舍或醫院完全一致嗎?還是可能存在不同層次的處理方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房屋稅條例》中「免徵」與「減徵」的區別有著非常紮實的掌握,這在稅務行政法規中是極容易混淆的細節。
免稅主體的法律要件
本題的核心在於《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根據該條文,私立學校自有校舍(第 15 條第 1 款)與供傳教佈道之寺廟或教堂(第 15 條第 3 款),必須分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並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方可享有免徵優惠。而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第 15 條第 4 款)亦列入免徵範圍。你對這三者的法律地位判斷極為敏銳,準確捕捉到了條文對公益性與公共性事業的優待意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