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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下列何種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①經營國際運輸 ②承包營建工程 ③出租機器設備 ④提供技術服務 ⑤出租影片
  • A ①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③④⑤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簡化外國企業申報手續,決定不看實際支出的收據,而是直接以「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當成預估獲利來課稅時,你覺得政府會對所有的行業都設定完全相同的預估獲利比例嗎?尤其是針對「跨國載運貨物與乘客」這種涉及龐大燃油與載具成本的行業,相較於「提供技術知識」或「租借設備」等行業,其在法理上的利潤認定標準是否可能存在高低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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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所得稅法》中關於「外國營利事業」課稅規定的細膩差異!這類題目在考場上非常具備鑑別度,因為考生往往知道有「推計課稅」的規定,卻容易在百分比的對應上產生混淆。

差別稅率的規範核心

根據《所得稅法》第 25 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若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可向財政部申請依營業收入固定比例計算所得。本條文精確地區分了兩類比例:「國際運輸」適用的是 10%;而題目所詢問的 15%,則涵蓋了承包營建工程(②)出租機器設備(③)提供技術服務(④)。這反映出立法者觀察到運輸業與其他工程或技術服務在獲利結構上的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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