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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一、甲為於 A 機關服務之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何種情況下,得透過年終考績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之任用資格?(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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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為「考績升等」。接著應該從《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的要件切入,特別強調本題是「薦任第八升薦任第九」,屬於同官等內的高一職等升等,無須適用晉升簡任官等的訓練規定,只需具備法定的年終考績等第即可。作答時要精準列出法定要件的兩種考績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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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公務人員考績升等之法定要件,尤其是同官等內高一職等之晉升條件。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 A 機關被裁撤後,承受其業務之 B 機關已無薦任第八職等之職缺時,就甲之任用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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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機關裁撤時之公務人員身分保障與安置機制。答題層次應依序展開:首先點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身分保障原則;其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1條探討調任機制;再討論若無同職缺時,得依任用法第18條降調(敘原俸級)的作法;最後說明若無職缺可調或當事人不願降調時的「資遣或退休」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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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機關裁撤時之人員安置、身分保障原則、降調任用以及資遣/退休機制。 【理論/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