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4年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為於 A 機關任職之非主管公務人員,則甲得否為下列行為?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二、甲為於 A 機關任職之非主管公務人員,則甲得否為下列行為?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下班後於餐廳駐唱,並販售其自製之音樂卡帶。(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試《公務員服務法》中「兼職限制」與「經營商業/智慧財產權收益」的界線。應將行為拆分為二:1.「駐唱」:要從是否為「經常性、持續性」及有無影響本職工作來論述。2.「販售自製音樂卡帶」:要引出服務法第15條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例外允許規定,但同時提醒不可有實質設立商號經營商業的行為。
小題 (二)
於大學兼課。(15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單純的法條題。考點為公務員兼任教學工作的程序要求。必須精準引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的規定,強調「兼課需經服務機關同意」,並補充說明實務上兼課時數與不得影響本職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