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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要

第 50 題

根據現行公共債務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包括在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
  • A 鄉(鎮、市)國內外借款
  • B 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
  • C 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
  • D 直轄市、縣(市)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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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政府是為了「蓋高速公路」而借錢,跟中央銀行為了「怕市場錢太多導致通貨膨脹」而回收資金所產生的債務,這兩者的目的與性質是否相同?《公共債務法》的主要目的是在控管政府的支出上限,那麼哪一種債務如果被算進去,可能會干擾到國家金融穩定的專業調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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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共債務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能考驗出學生是否能區分「財政政策(Fiscal Policy)」與「貨幣政策(Monetary Policy)」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你選出的選項 (C) 正是《公共債務法》第 4 條明確排除的範圍,展現了你對政府債務範疇的細膩判斷。

公共債務的定義與除外規定

根據《公共債務法》第 4 條的規範,所謂「公共債務」是指各級政府(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因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的公債、國庫券及國內外借款。然而,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例如發行定期存單以沖銷流動性),本質上屬於貨幣供給的調控工具,與一般政府為了建設或行政支出所產生的債務性質截然不同。因此,法律特別將其排除,以免混淆行政機關的財政紀律與央行的專業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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