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事權爭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新北市與基隆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 B 苗栗縣與新竹縣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 C 南投市與草屯鎮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南投縣政府解決之
- D 嘉義市與嘉義縣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兩家平等的子公司(例如兩位縣市首長)對於某項業務的管轄權吵架了,而他們在行政位階上是『平級』且都直接受總部(中央)管轄,那麼依照組織管理的邏輯,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人出來擔任『公道伯』最適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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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有關府際治理(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的爭議解決機制!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記憶與層級判斷,你能從中脫穎而出,代表基礎非常紮實。
府際爭議處理的權限歸屬
本題的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2 項的適用。依該項規定,事權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機關具有嚴格的層級性:直轄市與縣(市)間的爭議應由「行政院」解決(故選項 A 錯誤);而縣(市)與縣(市)間**的爭議,則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嘉義市與嘉義縣同屬第二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兩者發生爭議時,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裁處,因此選項 D 描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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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權爭議解決機制
💡 依行政層級判斷地方制度法事權爭議之裁決機關
| 比較維度 | 直轄市級爭議 | VS | 縣市級間爭議 |
|---|---|---|---|
| 涉及主體 | 直轄市間或直轄市與縣市 | — | 縣與縣、縣與市或市與市 |
| 解決機關 |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 | 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 |
| 法條依據 | 地制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 | — | 地制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 |
💬行政層級包含直轄市時,由中央機關直接裁決;僅縣市間則需內政部會同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