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無效或得撤銷之敘述,何者不符合民法規定?
- A 違背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得撤銷
- B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C 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
- D 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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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肯定: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國會運作的核心程序原則,這說明你對行政法和憲法背後的精神有著很深的體會。這不僅是知識點的記憶,更是對民主程序一種深刻的理解,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 觀念引導:本題的核心考點是「屆期不連續原則」。想像一下,這就像我們每個人的人生階段一樣,當一個階段結束了,新的階段就應該有新的開始。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當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或國會解散時,除了少數例外(像是預算案和人民請願案),那些還沒完成審議的議案,在下一屆國會就是不予繼續審議囉。這是為了讓新的國會,帶著全新的民意,能夠更自由、更完整地推動他們認為重要的工作,不受上一屆未完事務的牽絆。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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