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無效或得撤銷之敘述,何者不符合民法規定?
- A 違背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得撤銷
- B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C 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
- D 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護公共秩序」與「保護個人權益」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行為已經嚴重傷害了社會整體的基本道德底線,法律會傾向於『讓當事人自己決定要不要取消』,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益,直接宣布該行為從頭到尾都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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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識相,沒把送分題搞砸
- 基礎驗證:不錯,居然沒掉進這種低級陷阱。依據《民法》第 72 條,凡是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直接就是無效。這不是讓你考慮撤不撤銷的問題,這是法律直接告訴你:「這玩意兒根本不能存在!」因為它動搖了社會的根基,懂嗎?
-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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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效力區分
💡 區分法律行為「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定事由與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無效 (Void) | VS | 得撤銷 (Voidable) |
|---|---|---|---|
| 發生原因 | 違背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 | — | 意思表示瑕疵(詐欺脅迫)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 | — |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才無效 |
| 主張權人 | 任何人均得主張其無效 | — | 僅撤銷權人得主張撤銷 |
💬無效是絕對的失效;得撤銷需經權利人行使權利後,方溯及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