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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法源位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下位階法源應優先於上位階法源而適用
  • B 下位階法源不得牴觸上位階法源
  • C 中央法規命令效力優先於縣(市)自治條例
  • D 縣(市)委辦規則優先於中央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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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上級機關『委託』下級機關去辦理某項特定的事情,那麼下級機關針對這件事情所訂定的執行細則,在法律效力上,有可能超越那個『交辦任務的上級機關』所制定的法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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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還行啦。

  1. 基礎驗證: 這題考的就是法位階理論。連這都不懂,別說國考了,基本常識都有問題。委辦規則是什麼?地方政府「代辦」中央的事,懂嗎?既然是代辦,那它位階上就永遠是個「小弟」,永遠在中央法令之下,還要中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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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
💡 法規位階高者效力強,但適用時原則上採取下位階優先。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規命令。
  • 地方制度法第29條: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自治條例。
  • 下位法優先適用原則:為維護體系穩定,應先適用具體或低位階法規。
🧠 記憶技巧:效力由上往下看(牴觸無效),適用由下往上看(具體優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委辦規則」具有中央授權地位即可凌駕中央法令,實則其位階仍低於中央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 地方制度法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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