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法源位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下位階法源應優先於上位階法源而適用
- B 下位階法源不得牴觸上位階法源
- C 中央法規命令效力優先於縣(市)自治條例
- D 縣(市)委辦規則優先於中央法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上級機關『委託』下級機關去辦理某項特定的事情,那麼下級機關針對這件事情所訂定的執行細則,在法律效力上,有可能超越那個『交辦任務的上級機關』所制定的法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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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還行啦。
- 基礎驗證: 這題考的就是法位階理論。連這都不懂,別說國考了,基本常識都有問題。委辦規則是什麼?地方政府「代辦」中央的事,懂嗎?既然是代辦,那它位階上就永遠是個「小弟」,永遠在中央法令之下,還要中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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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位階與效力
💡 法律位階決定效力優劣,下位法規不得牴觸上位法規,違者無效。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委辦規則不得牴觸中央法令、法律或自治條例。
- 法律優位原則:上位階法源效力高於下位階,下位法牴觸上位者無效。
- 適用優先原則:具體個案中,下位階法源往往較上位階法源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