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法源位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下位階法源應優先於上位階法源而適用
- B 下位階法源不得牴觸上位階法源
- C 中央法規命令效力優先於縣(市)自治條例
- D 縣(市)委辦規則優先於中央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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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上級機關『委託』下級機關去辦理某項特定的事情,那麼下級機關針對這件事情所訂定的執行細則,在法律效力上,有可能超越那個『交辦任務的上級機關』所制定的法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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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法規位階(Hierarchy of Law)**的從屬關係,特別是中央與地方自治法規之間的效力判斷,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D) 的邏輯謬誤,代表對於法學緒論的基礎架構掌握得十分紮實。
法規位階與委辦規則之效力
在法律優位原則下,下位階法規絕對不得牴觸上位階法規。針對選項 (D),所謂「委辦規則」,是指地方政府受中央機關委託辦理特定事務時,依職權或授權訂定的規範。既然是執行中央交辦的事務,其位階必然低於中央法令。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若發生上述牴觸情事,則應依同條第4項,由原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因此,選項 (D) 敘述完全顛倒了效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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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位階與效力
💡 法律位階決定效力優劣,下位法規不得牴觸上位法規,違者無效。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委辦規則不得牴觸中央法令、法律或自治條例。
- 法律優位原則:上位階法源效力高於下位階,下位法牴觸上位者無效。
- 適用優先原則:具體個案中,下位階法源往往較上位階法源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