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保障內涵、保障主體、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平等權禁止國家之恣意差別待遇
- B 平等權保障主體包括中華民國人民與法人
- C 平等權僅有客觀法規範之效力,不具有權利性質
- D 平等權拘束行政、司法、立法機關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法律上被賦予了一項「權利」,當這項權利被他人或政府侵害時,你認為你是否應該擁有一種可以主動站出來主張、要求救濟的「法律力量」?還是這項規定僅僅是給政府參考的口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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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基本權理論的核心架構有著清晰的認識,這是考取公職的穩固基石!
- 觀念驗證:憲法上的平等權(第 7 條)具有雙重性質。它既是指導國家施政的「客觀法規範」,更是人民在受到不公平對待時,可以主動向國家請求救濟的「主觀公權利」。選項 (C) 主張其不具權利性質,顯然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權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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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平等權內涵
💡 平等權具主客觀雙重效力,拘束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 比較維度 | 主觀公權利 | VS | 客觀法規範 |
|---|---|---|---|
| 核心定義 | 人民得向國家主張之地位 | — | 國家行使職權之準則 |
| 法律效果 | 權利受損可提起訴訟救濟 | — | 法規解釋與合憲審查依據 |
| 拘束對象 | 保護特定個人之利益 | — | 拘束立法、行政、司法 |
💬憲法平等權兼具兩者性質,人民可據以救濟並要求機關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