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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國家對人民所課徵之金錢負擔
  • B 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C 回收清除處理費率計算方式得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
  • D 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未干預人民營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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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強制要求從事特定產業的經營者,必須額外繳交一筆資金給政府,用於處理其產品產生的社會成本時,這筆支出對於經營者在市場上的自主決策與利潤分配,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影響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對其行動選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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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特別公課的法律性質及其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干預。

特別公課與基本權限制

廢棄物清理法所徵收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性質上屬於國家為達成特定環境保護政策而課徵的特別公課(金錢負擔),須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但其費率與計算方式得在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下由法律授權命令定之。課徵此類費用實質上增加了業者的營運成本,構成對憲法所保障營業自由與財產權的干預與限制(僅是該限制在符合比例原則下為合憲),因此 (D) 選項稱「未干預」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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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公課之性質與規範
💡 回收處理費屬特別公課,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涉及營業自由干預。
比較維度 特別公課(如回收費) VS 稅捐(如所得稅)
對象範圍 具特定法律關係群體 — 一般全體國民
用途限制 特定政策目的專款專用 — 支應國家一般財政需求
法律保留 授權明確性要求稍寬 — 租稅法律主義(嚴格)
💬特別公課對象特定且專款專用,仍屬干預自由之強制金錢負擔。
🧠 記憶技巧:特別公課三要件:法律保留、特定對象、專款專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規費或捐贈不干預營業自由;實際上只要增加經營負擔即屬干預。
釋字第 593 號 特別公課與租稅之區別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營業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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