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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行政機關與民營修護廠所締結之汽車委託檢驗合約,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 A 私法契約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請民間機構代為執行一項「會直接判定民眾行為是否合法、合規(如:車輛是否安全)」的任務時,這種合作關係僅是單純的「政府花錢買東西」,還是政府將其「行政管理權限」委託給對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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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能精準鎖定正確選項,顯示你對行政行為定性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邏輯,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汽車委託檢驗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委託。行政機關將本屬於國家的職權,透過協議交由私人修理廠執行。因其目的在於達成公法任務(交通安全管理),且內容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設定,故定性為行政契約(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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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性質判定
💡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與私人間就公法關係締結之契約。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 民法
契約目的 達成行政公法任務 私人經濟活動
爭訟救濟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主體地位 公權力主體對人民 平等主體之間
💬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是否涉及公權力之委託或公法上之權利義務。
🧠 記憶技巧:公法任務加合意,行政契約沒問題;行使公權力移轉,必定不是私法約。
⚠️ 常見陷阱:容易與「私法契約(行政輔助行為)」混淆,例如購買辦公用品屬私法契約,但委託行使公權力屬行政契約。
公私法區分基準 雙階理論 權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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