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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甲公司為乙公司(A 國法人)在我國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丙公司則為依 B 國法律設立之公司(其主事務所原位於 B 國,但現已遷移至 C 國)。甲公司與丙公司間訂有一買賣契約,其後雙方發生糾紛,於我國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 B 有關甲公司的行為能力應依 A 國法
  • C 有關丙公司的行為能力應依 B 國法
  • D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僅就外國法人予以規定,並未規定中華民國法人之屬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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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當我們在判斷一間跨國公司的『本國法』時,你認為法律是看它『最初在哪個國家登記出生』,還是看它『現在把辦公室搬去哪裡』呢?另外,想一想『子公司』在法律概念上,是一個獨立的新生命,還是僅僅作為母公司的分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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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涉外法律關係中關於「法人本國法」的判斷標準。這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定義法人的屬人法,而你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礎。

法人本國法的認定:設立準據法主義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 條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這意味著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內部事項,皆應依其「設立登記時所依據的法律」來判定。題目中的丙公司是依 B 國法律設立,因此其行為能力**(Capacity)自然應適用 B 國法。即使其主事務所(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後來遷移至 C 國,也不會改變其原始的本國法認定,這正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人之屬人法
💡 法人之屬人法依其據以設立之法律,決定其行為能力與內部事項。
比較維度 子公司 (Subsidiary) VS 分公司 (Branch)
法人人格 具獨立法人格 不具獨立法人格
屬人法依據 依我國法設立,適用我國法 依總公司設立地法
法律責任 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由總公司歸屬責任
💬子公司為獨立的本國法人;分公司則是外國法人在我國的延伸。
🧠 記憶技巧:法人看「出身」:哪裡設立,就跟哪國法。
⚠️ 常見陷阱:誤以為主事務所遷移會改變屬人法;或誤認外國母公司之國籍為子公司之屬人法。
外國法人之認許 準據法之決定 公司法之國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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